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并网单位调度运行人员管理,规范持证上岗制度,依据《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中心有调度关系的各并网发电企业、新能源场站及电力用户。

第二章 资质要求

第三条 从事调度运行、值班监控工作的人员,应当经过本中心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,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。

第四条 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。有效期届满前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,方可延续。

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

第五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实操演练相结合的方式,累计学时不少于规定要求。

第六条 考核采用闭卷笔试与实操考核相结合,成绩合格标准为 60 分以上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。